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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偉銓:空置稅變相鼓勵「只賣不租」? - 20200622 - 經濟 - 明報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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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政府建議修訂的《條例》內容,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獲發佔用許可證(又稱入伙紙)後,須在12個月時限內售出單位,或以不低於市值租金租出,及合共租出不少於183日,即約半年。換言之,如物業建成後作出租投資,發展商在取得入伙紙後,須在半年內完成裝修、「執漏」、周邊工程及覓得租客承租物業,並成功租出半年,才不會墮進空置稅的稅網。

然而,租樓有別於買樓,預售樓花在一手物業市場相當普遍,買家若選擇在樓花期開始供樓(即供付款),往往更可享有由發展商提供的較高折扣優惠。但租樓情况截然不同,由於租約期一般都是兩年,租客不會有太長遠的計劃,當睇過現樓、決定承租後、稍為添置家具便會於短期內入住,很少會在樓花期預租單位。

空置稅條件規限出租時間太嚴苛

偏偏《條例》在處理出售與出租單位上,恰巧相反,對出租的時間限制竟較出售單位的時間限制更為嚴苛,做法既不對等,亦變相似是鼓勵「只賣不租」,但事實是本港住宅的租賃需求亦相當龐大,單從本港服務式住宅的出租率,已可見一斑。故出租、出售的時限是否應該看齊呢?及其後出租物業經多年後需進行大型裝修工程,相關時期又是否應獲豁免呢?

既然要盡快租出單位,訂定一個具競爭力的租價亦是無可厚非,惟《條例》指出,單位須以不少於市值租金租出,哪什麼水平才算是合乎市值呢?當局又會否提供相關指標呢?物業初持人何時才能得悉自己訂定的租金是否合理呢?有關問題亦需要討論和處理。

發展商恐被徵收空置稅 或改分期興建

截至今年3月31日最新數字,全港共有約一萬個空置單位,比之前公布的數字略升,面對供求失衡,《條例》讓一手住宅單位盡早推出市場,原意是好的。惟實際上,大型發展項目動輒逾千個單位,一下子推出市場只會增加被徵收空置稅的風險,發展商為避免墮入稅網,或改為分期興建,豈不是拖慢供應,造成反效果?將住宅單位囤積居奇,固然不值得支持,但採用懲罰手段又是否必然奏效呢?執行上如何避免顧此失彼,有違公平原則,就這條條例草案,一切均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討。

建築、測量、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

[謝偉銓 銓之講場]




June 22, 2020 at 03:34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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